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8404号之一
原告: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4栋1单元13层13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淋,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52、54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玲,职务不详。
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诉讼保全费1060元,均由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