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执保264号
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4栋1单元13层13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251号1幢21号。
法定代表人:牟凌云,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4125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一份在114125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泰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4125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