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1206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砖埠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
***诉称,1.依法判决解散被告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诉讼费由被告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第三人***于2012年创建沂南县百姓保洁有限公司,2015年1月28日经沂南县工商管理局批准变更为山东百姓保洁有限公司,2019年变更为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占公司份额40%,***为公司另一股东。近几年,股东长期出现分歧对抗,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独断专行,非法剥夺***的各项股东权利,故意躲避***,孤立***,致使***的股东权利根本无法实现,给***造成严重的经济、精神损失,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诉请依法解散。
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应由菏泽市鄄城县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公司解散纠纷,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故本案应由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于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