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164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申请人: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郵城县***中药产业园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59928780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1、请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8××**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2、请求将被申请人***、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Q8××**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山东百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