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390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三街北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7359567A。
法定代表人:曹春峰。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住所地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42408627903X6。
法定代表人:胡思田。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李原乡魏桥村委会,住所地柘城县李原乡魏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4240862783796。
法定代表人:魏传义。
原告***与被告***、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李原乡魏桥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