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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再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三街北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7359567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柘城县***大**委会,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42408627903X6。 负责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柘城县******委会,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4240862783796。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柘城县***大**委会、柘城县******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豫142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豫1424民监10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再审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豫142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予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鹏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