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三街北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05735956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控清道夫(北京)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的(2022)豫142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24执90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超 审判员 时 清 华 审判员 董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永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