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8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2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龙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