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41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执保41号
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都曹村村**组。
法定代表人周雪泉。
被告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河**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滏新家园**号5号。
法定代表人孟爱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麦高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邯郸市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