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北区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德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北区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839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839号
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德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唐向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岩,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进宾,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北区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细,总裁。
委托代理人:古伟雄,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德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电力集团北区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3元,减半收取1116.5元,财产保全费967元,由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