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曾四平与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樟民初字第786号
原告曾四平,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曾四平诉被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为福建省长泰县。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泰县,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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