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2015号
上诉人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第二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5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本案当事人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准许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3042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龚佳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