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霞拔乡霞拔街。
法定代表人:王自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永辉霞公司上诉称,一、案涉劳动合同关系系***与***订立,与永辉霞公司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本案应以***住所地确定管辖。二、***系***个人雇佣人员,永辉霞公司依法不需要对***个人与***之间的劳务合同承担任何责任,本案应移送***住所地法院处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三、永辉霞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一直以来都在福州,目前办公地址在福州市仓山区××路××迪凯旋枫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使依据永辉霞公司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也应当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25民初275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永辉霞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福州市仓山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定永辉霞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永泰县,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永辉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至于永辉霞公司是否应对本案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待本案进入实体审理后再作认定。
综上,永辉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庄彩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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