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802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9434。
负责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辉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霞拔乡霞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021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福建省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00元,减半收取6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