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91民初279号之一
原告: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影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悦,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霞,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发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刘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发投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8元,减半收取计5194元,由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