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执2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任艳厂,男,1985年12月2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任艳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艳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艳厂在中国农业银行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09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