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6执2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任艳厂,男,1985年12月2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任艳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艳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艳厂在中国农业银行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09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