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255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ZX。
委托代理人:董三岗,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影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代码:91131025567371830G。
委托代理人:王成成,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保利热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5元、保全费312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