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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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7民初348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2:台州市浩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6号城市信用社大厦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台州市浩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