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1158号
原告:***,女,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聪,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娜,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移动公司北边对面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8580483。
法定代表人:温庭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记南,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环岛西路16号三山智汇广场1座200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328962X1。
法定代表人:王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君,该司员工。
第三人:佛山置名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7号二座自编2号楼六层S6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RQU51R。
法定代表人:陈涛。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丽普盾北斗卫星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置名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汤镜波
审判员  梁惠妍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