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28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瑞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79238424E)。住所地:宁波高新区科技广场23号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市三江河道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9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瑞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三江河道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27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