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甬北商初字第0068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约,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