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甬东催字第43号
申请人: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堇山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票据号码0010004120376882、票据出票(持票)人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临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元、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甬港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