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5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10979-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006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06的存款人民币181915.6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