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北商初字第20号
原告: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堇山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9幢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6元,减半收取计1783元,由原告宁波新银利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