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恒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恒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武进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执433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恒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827298311。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武进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652809866。
关于常州市恒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武进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412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2执433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徐晓东
审判员 蒋建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