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恒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恒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民初86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乔,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恒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8876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南,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政,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放,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曹士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帅,男,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恒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子汽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李乔,被告恒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南、姜政,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被告瓜子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润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4万元、律师费11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偿付之日(利息以14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9日开始计算),被告瓜子汽车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瓜子汽车公司与被告恒润公司就徐州市新城区瓜子二手车展厅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恒润公司与被告***将涉案消防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与原告于2018年5月5日签订一份《瓜子二手车展厅消防改造工程》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7日竣工并已经交付被告使用,但是被告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14万元未能支付,经多次催付无果,被告恒润公司、***均以被告瓜子汽车公司尚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向原告付款,无奈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恒润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我公司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及委托关系,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我公司与被告瓜子汽车公司无任何合同和经济上的法律关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定,原告**滥用诉权,造成我公司交通和住宿费用以及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辩称:一、原告超期施工,合同约定2018年6月9日完成竣工验收,原告直到2018年9月份仍未完成承包工程,系违约。二、原告在迟延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还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后又主动要求撤场,原告撤场之后被告找其他人将剩余工程施工完毕后才使用,并非原告所称的2018年6月7日竣工并交付使用。三、原告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四、原告暴力施工造成涉案工程工地地砖大量损坏,被告保留索赔的权利。五、原告虽未完工,但已经收到被告给付的施工款19.5万元,原告要求支付14万元的请求没有依据。六、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第九条第七款约定,原告是违约方,无权请求守约方支付律师费。
被告瓜子汽车公司辩称:我司于2018年9月19日与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徐州奥体瓜子二手车展厅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87455元,截止目前我司已经支付558082.25元,剩余29372.75元为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故我司已经完成了应付工程款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5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工程名称瓜子二手车展厅消防改造,地点徐州市奥体中心,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内消防水、消防电、包工包料。合同第二条合同工期约定:工期总工天数30天,开工日期2018年5月8日,竣工日期(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2018年6月9号。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与付款方式约定:固定总价,合同价为人民币28万元;工程进行到一半付总工程款的50%(14万元),工程结束付45%(12.6万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质期为一年。合同第五条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后双方参照本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等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索赔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款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消防验收;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于2018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2018年5月3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万元,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2018年9月1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万元,于2018年,9月23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万元。在本案庭审中,被告***称:原告逾期完成施工,且要求撤场,存在违约。原告称: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后被告***提出增加工程量,新增工程量价款2万元,原告没有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出撤场;后双方协商确认新增工程量价款4万元,原告完成增量工程的施工,被告***已将该增量工程价款4万元支付原告。被告***提供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显示聊天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前后,朱:给你增加两万做就做,不做就停,马上给我答复。杨:你找别人干吧。朱:你讲的话要负责任的,老杨!杨:我下午撤场,因为价格的原因,我不能赔钱。朱:一马归一马,我马上安排基他人进场,如果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言为定,你确定撤场吧?杨:是的。朱:**是你自愿要退场的吗?杨:价格原因,双方谈不拢。朱:你也不需一口价哇,适当点别太过火呀。
原告提供其与被告***通话录音一份,通话时间为2018年12月15日。……我打电话你值当的心情不好吗,我要钱还错了,我从6月份你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资料验收验收,我什么资料也给你弄了,你电话打吗爱接不接,找你也找不着,你也不来。朱:你找我找不着,电话不打,我都已经给你讲了,对吧,什么情况,你说给我讲,有这么做是的么?兄弟,我是实实在在的实质东西……朱:我付你多少钱了?杨:你付我14万,总共28万,你说你付我多少钱了,工程结束付45%,那45%在哪了?到现在没见着一分,中间几个月,我给你打过两个电话,你说你安徽那边工地出点事,困难什么的,我也没要过,对吧,这都年底了,反不能,朋友归朋友,再说柴永关系号,本身跟他是好朋友。朱:你不知道吗,我那付款记录清清楚楚的打的钱,你自己不清楚吗,对不对?……杨:我后面拿了4万,那是增加的工程量,给前面又不牵扯。朱:我跟那增加的工程量,我怎么不牵扯。杨:你前面的合同还没履行完呢。朱:你不要给我讲那个。……杨:你的意思是按合同不该给我钱是不是?朱:我什么按合同,人家到现在为止,人连验收还没有验收。杨:他一毛咯不给你,他验收不验收,跟我一分钱关系都没有,你按合同你怎么跟我签的,你给我钱就行了。朱:我给你讲,那活是谁干的,你验收不验收,人家怎么给你钱。杨:你给他怎么签的跟我没关系,你跟我签的合同,你按合同履行就行啦。朱:你给人家干活,没达到验收要求、使用要求,那人家给你钱。……
在本案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挂靠被告恒润公司与被告瓜子汽车公司建立施工合同关系,并提供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委托人恒润公司,被委托人***,兹证明该同志在本单位工程部门任徐州项目经理,因我(单位)徐州奥体瓜子二手车销售4S店工程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事宜,委托其代理我(单位)处理本案有关事务,本单位将承担被委托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授权的权限如下:配合提供公安消防机构涉及审核所需的材料;代理委托人(委托单位)签收受理凭证和法律文书。被告恒润公司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为消防设计审核事宜,而非施工。被告瓜子汽车公司亦否认与被告恒润公司就涉案消防改造工程签订施工协议。关于涉案消防改造工程的由来,被告***陈述:其朋友徐力是涉案场所的二房东,瓜子二手车准备租用该场所开瓜子二手车展厅。因为消防不过关,徐力找到我,让我接这个工程。因为当时我在南京有工程,分不开身,就找到我朋友柴勇。柴勇就把**介绍给我,我就和**签订了合同。就涉案工程,我没有和其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当时我准备挂靠恒润公司施工,最后没有谈妥,就没有挂靠。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瓜子汽车公司提供徐州奥体瓜子二手车展厅消防施工服务采购合同和银行电子回单两份,主张就涉案消防工程其公司与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履行了所有的应付款义务。上述施工服务采购合同载明的甲方为瓜子汽车公司,乙方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内容徐州奥体瓜子二手车展厅,施工内筒包括消防水管、喷淋栓箱防火卷帘、烟雾报警器安装及检测、验收,工期定于2018年9月1日开工,2018年9月25日完工。该份合同载明的乙方联系人为被告***。对于该份证据,被告***陈述:徐力是涉案场所的上一手承租人,徐力对涉案房屋进行初步的消防改造后转租给被告瓜子汽车公司,瓜子汽车公司又对涉案场所的消防进行进一步改造,上述合同及付款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陈述除上述举证已支付原告的18万元外,就涉案工程其另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原告认可确实存在15000元的转账,但是15000元系原告在常州为被告***做一个教育机构的消防改造工程,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经核实,被告***认可其中10000元系另外工程的工程款,5000元系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原告称工程发生久远,取证较为困难,且到常州取证成本较高,不再提供证据,但原告举证的录音中就被告***的付款情况,对话内容可以充分证明本案案涉工程看的支付情况是18万元。
另认定如下事实:涉案场所被告瓜子汽车公司于2018年9月底开始营业。2019年9月2日徐州市公安消防救援支队以涉案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为由对瓜子汽车公司徐州云龙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不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但涉案工程原告已进行了相应的施工,虽未经竣工验收,但被告***已接收,并交付给被告瓜子汽车公司。同时根据被告***的陈述,瓜子汽车公司接受涉案场所及消防改造工程后,又对涉案场所的消防进行进一步改造,且***作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参与了后续的施工。综上,双方应参照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承包协议书》结算相应的工程价款。
一、关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完成施工,且存在逾期未完工的情形。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涉案消防改造工程固定单价28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以及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后经双方协商,增加部分工程量,增加工程量的价款为4万元。在通话录音中,被告***并未就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完工期限等情形提出异议,仅是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工程验收)提出异议,故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原告就涉案工程施工工程量的价款为32万元。
关于被告***已付的工程款问题。原告认可就涉案工程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8万元,另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5000元并非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被告***经核实后认可15000元中10000元系另外工程的工程款,但5000元是支付的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述陈述,本院认为,原告应举证证明已收到的5000元工程款并非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但原告以工程发生久远,取证较为困难,且到常州取证成本较高为由,不再提供证据。原告的上述理由并不能免除其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上述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就涉案工程,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85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00元。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涉案《工程承包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双方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及律师费的条款当然无效。2、即便涉案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施工完工的标准为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施工的工程并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亦存在违约情形。
三、关于被告恒润公司、瓜子汽车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方式的问题。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并不能够认定被告***挂靠恒润公司承包涉案消防改造工程,亦不能认定恒润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同时亦不能认定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系瓜子汽车公司发包,故被告恒润公司、瓜子汽车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664元,由原告**负担664元,被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刘爱琳
人民陪审员  刘 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