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天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天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天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7)内080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给上诉人**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