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基本情况 | 申请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被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马x,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申请执行依据 | 本院依据(2017)内080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万元,并从2014年7月12日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驳回原告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巴彦淖尔市天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2元,由被告马x负担。 | |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 1、2019年10月12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10月16日,本院向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房管局发出查询函,根据反馈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4、2019年12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令。 5、2019年12月6日,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淡,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00000元,执行费2640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尚未执行标的24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 |
裁判理由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
权利告知 |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
审判长张斌审判员杜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