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巴彦淖尔市天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802民初5446号
原告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厦钢构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新春,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巴彦淖尔市天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美厦钢构公司诉被告**、天星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厦钢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新春、***,被告**,被告天星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为被告**提供钢结构制作加工,被告欠原告制作加工费及挂靠费240万元,该钢结构用于被告天星建筑公司承揽的狼山工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半个月内付清,否则追加日息2.5%的利息,欠款到期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包括多次通过电话、派人去家里索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5年10月份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商品房确认单,该商品房确认单由被告天星建筑劳务公司向被告**出具,用于抵顶制作加工费及挂靠费,但该房一直也未兑现,经核实已经有别人用了这套房,以后原告多次催要仍无结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钢结构加工制作及挂靠费240万元,并从2014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2、被告天星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号证据、2014年6月27日欠条一张。
证明:被告**欠原告240万元,半个月内付清,否则追加每日百分之2.5的利息。
二号证据,2015年10月17日,商品房预付确认单一份。
证明:被告**将被告天星建筑公司的房屋抵顶给原告。
被告**辩称,欠原告钢结构加工制作及挂靠费240万元属实,因我现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偿还,将来一定会给原告偿还,也同意按原告请求承担利息。
被告天星建筑公司辩称,对被告**欠原告美厦钢构公司欠款的情况不清楚,2015年的情况也记不清楚了,公章现在***手里。原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不同意,原告陈述的房屋是我公司抵顶给**的,与原告没有关系。
被告**、美厦钢构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为被告**提供钢结构制作加工,被告欠原告制作加工费及挂靠费24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半个月内付清欠款,否则追加2.5%的利息。2015年10月份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商品房确认单,用于抵顶欠原告制作加工费及挂靠费,但该商品房确认单由被告天星建筑公司向被告**出具。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工程款欠条,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偿还欠款,逾期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从2014年7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依据由被告天星建筑公司向被告**出具的商品房确认单,要求被告天星建筑公司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万元,并从2014年7月12日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巴彦淖尔市天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