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蒙玉商贸有限公司、杭锦后旗蒙玉商贸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民终1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图克镇临份路东侧第二街坊1号。
法定代表人:*玉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锦后旗蒙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陕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玉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会监事。
上诉人******商贸有限公司、杭锦后旗蒙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6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2月14日向上诉人******商贸有限公司、杭锦后旗蒙玉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商贸有限公司、杭锦后旗蒙玉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商贸有限公司、杭锦后旗蒙玉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