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826执9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内0826执9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现结案需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有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