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利民支行与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802民初6676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利民支行(下称包商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58124790R。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多兆才。
被告巴彦淖尔美厦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美厦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个体。
被告巴彦淖尔市蒙强科技节能有限公司(下称蒙强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原告包商银行与被告美厦公司、***、蒙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多兆才,被告***、蒙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商银行因由被告蒙强公司提供担保,被告美厦公司、**东向其借款120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美厦公司、***返还借款1199999元,并从2016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6.5%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8日,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9.75%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被告蒙强科技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5年12月20日,被告美厦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包商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包商银行借款1200000元,年利率6.5%,逾期上浮50%即9.75%,借款期限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同日,被告蒙强公司与包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蒙强公司为被告美厦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后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元,将借款利息结至2016年3月4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付。被告美厦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包商银行借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美厦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199999元,并从2016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6.5%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8日,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9.75%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蒙强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美厦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厦公司、**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借款1199999元,并从2016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6.5%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8日,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9.75%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蒙强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厦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9元,由被告美厦公司、***、蒙强公司负担7799.5元,退还原告包商银行77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