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民辖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贾鹏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董各庄一村。
法定代表人:蔡连永,董事长。
上诉人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2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上诉人河北华通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上诉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南鹏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淑芳
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
代理审判员  于 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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