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贝伦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贝伦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9010号
原告:***,女,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常州贝伦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天润科技大厦****306。
法定代表人:王宗梅。
原告***与被告常州贝伦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庆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