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荀根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XXXX账号内存款XXXX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