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3民初288号
申请人: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荀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90万元,对被申请人账户内资金不足的部分,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天水市商贸基础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相应金额的到期债权。申请人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天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天水市商贸基础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工程款)390万元暂停清偿。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