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催1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对申请人长沙共照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作出的(2021)湘01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1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中“号码00100063/23943213”补正为“号码00100063/23949213”。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