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334号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高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计2451元(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  文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