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78号
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慕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华,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索茂军,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索茂军,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被告鹤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鹤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鹤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6元,减半收取5438元,由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韦东
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
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慧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