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鹤山市万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民初4288号
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网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9F。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辉,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杰,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万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之五十三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A。
法定代表人:戚某1。
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万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山市万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格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倩卉
书记员
李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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