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4481号之一
原告:上海澄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桂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澄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澄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6.10元,减半收取计68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浦雪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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