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0022号
原告: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广东天赢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三A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
本院审理上述原告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赢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