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财保145号
申请人:***,女,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驾驶的、登记在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常青停车场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