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财保145号之一
申请人:***,女,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路**。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苏0324财保14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驾驶的、登记在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现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驾驶的、登记在江苏中科君达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