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309号
申请人:济南础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础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础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山分公司、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济南础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