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能智拓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阴市宏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831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阴市宏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伍**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