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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9民初1592号
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双河镇联心村克拜公路5.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职务: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张俊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学臣、张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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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山县亿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挺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银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