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3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富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席正国,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身份证号:×××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5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46543.30元(含执行费3545元),已执行标的143933.00元,未执行标的102610.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宁夏富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席正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中规定履行完毕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5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