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8064号之二
原告:宁夏富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迪,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芸琦,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德县腾发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法定代表人:刘亚路,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夏富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富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