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保1号
***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金沙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师范推广中心(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1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04民初11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金沙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推广中心(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16878.06元的冻结。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解除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水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金沙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师范推广中心(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18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解除保全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